正文 藝術品交易的法律規製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場現代化(2013年22期) 本章:正文 藝術品交易的法律規製

    藝術品交易的法律規製

    智庫

    作者:於維同 袁宗苗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藝術品有了全新的認識。這就形成了人們爭相對藝術品進行投資與交易,促成藝術品交易的異常火熱。然而,由於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剛剛起步,還是一個新興的投資市場,藝術品交易市場還不是很健全,致使在交易過程中經常發生民商事糾紛。本文運用民商法學理論,從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的實際出發,闡述交易中藝術品的法律內涵和外延,分析構成要素,剖析立法現狀和存在法律問題,並對交易行為的規製提出具體的立法措施,有效避免和解決糾紛。

    關鍵詞:藝術品交易 藝術品交易行為 法律規製

    一、引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藝術品的價值和功能有了全新的認識,藝術品有著珍藏和潛在升值的財富,激發了人們對其競相進行投資行為的發生,也極大的推動了藝術品交易市場形成與發展。然而,由於藝術品交易的市場機製尚未建立,加之我國現行法律對藝術品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製存在缺失,導致了藝術品交易過程中的民商事糾紛的發生。因此,如何運用民商法律規範,從法律上界定和厘清交易中藝術品的內涵和外延,進而科學把握藝術品交易標的的法律屬性,建立有效的藝術品交易市場機製,科學地規範藝術品交易行為,合理的分擔藝術品交易中的法律責任,對藝術品交易行為進行法律規製,乃是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社會課題。它對於促進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健康、有序、高效運轉,加快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交易中藝術品的厘清

    據《中國百科大詞典》,界定藝術品的概念可以從廣義和狹義範疇著手。廣義的藝術品,指的是“曆史上一切具有藝術價值並傳承人類對美的認知、理解、探求、創造的客觀物質載體”。而狹義的藝術品,是指“凝聚人類各種形式的藝術勞動,具有某一具體表征和特定經濟價值、文化價值、審美價值、科學價值的物品”。在2003年6月2日我國文化部部務會議上,通過了《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此稿中對藝術品概念是這樣界定的,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以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

    我國文化部部務會議對藝術品概念的界定,其界定僅指出了藝術品的範圍,缺失對概念內涵的界定;而《中國百科大詞典》狹義的藝術品的定義,也僅是從藝術品的靜態來源和價值加以界定,缺乏全麵性;而《中國百科大詞典》廣義的藝術品的定義,更為高度抽象,不宜用來對交易和流通的藝術品界定。我國法律還沒有確切定義藝術品的範疇,當務之急應對交易中的藝術品概念加以厘清,這對交易過程中的藝術品(交易標的)合法性問題,交易行為有無效力問題,交易行為責任問題,藝術品交易中主體等問題是一個置關重要的前提。因而,結合上述的定義和藝術品交易的實務,從法律上對交易中的藝術品概念的界定,必須考慮到其動態性和權利屬性。筆者認為交易中的藝術品應定義為,它是指凝聚有人們各種形式的藝術勞動,具有經濟、文化、審美、合法性、科學價值的、且可依法用來交易的物品。這種概念的厘清,從權屬和交易動態、以及藝術品的特征得以較為全麵的涵蓋,該定義的界定較為適宜。

    三、藝術品交易的構成要素

    1.藝術品交易主體要素的構成

    從藝術品交易市場的主體上看,藝術品交易市場的主體,是由藝術品創作者、藝術品購買者或投資者、經營性中介機構以及評估鑒定等服務機構、監管機構所組成的。

    2.藝術品交易客體要素的構成

    藝術品交易的客體,是指藝術品交易雙方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藝術品、以及藝術品的臨摹作品、藝術品的複製品、還可能涵蓋著贗品的交易行為。

    標的物為藝術品的,是指凝聚有人們各種形式的藝術勞動,具有合法性和經濟、文化、審美、科學價值、且可依法用來交易的物品。標的物為臨摹藝術品的,如果臨摹者臨摹作品的目的是增長個人才幹,提升學習能力或者臨摹者臨摹古人的作品,並明確表明是臨摹作品,此兩類作品通常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藝術作品。另如,臨摹者使用臨摹作品冒充原作者作品、原作者己聲明其作品不允許被臨摹,則此兩類臨摹作品不是合法的藝術作品,著作權法不能對其保護。標的物為複製品的,不可能產生新的著作權。所以在著作權法上,藝術作品的複製品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藝術作品,隻能算是一種產品。標的物為贗品的,由於贗品是以假冒他人署名為前提而產生的,具有明顯的違法性,贗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3.藝術品交易法律關係內容要素的構成

    藝術品的創作者、購買人或投資者、藝術品交易的中介機構、評估與鑒定者、市場的監管者等構成一個完整的藝術品交易市場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結構。藝術品在生產者或創作者通過對自己作品的展覽、銷售等方式與投資購買人或投資人之間形成買賣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藝術品評估與鑒定者作為市場的服務和輔助機構,是藝術品市場鑒定與評估體係的組成部分。藝術品本身價值評估和真偽的鑒定直接涉及到藝術品所有人和購買人買賣價值的實現、藝術品評估和鑒定結論正確真偽與否,直接在藝術品所有人和購買人間產生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此外,藝術品的創作者、購買人或投資者、藝術品交易的中介機構、評估與鑒定者與市場的監管者,由監管而產生監管與被監管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關係。

    四、我國藝術品交易存在法律的問題

    我國規範藝術品交易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國務院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兩部法律與我國日益發展的藝術品交易及其需要的法律規製相差甚遠。

    1.缺乏對藝術品交易規製的專門立法

    目前,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人為的在形成,然而,法律對其交易主體的主體資格、準入市場的條件、藝術品評估鑒定中介機構資質條件和法律責任,市場的監管與責任等等,都缺乏具體的立法規定。導致藝術品交易權責不清,畫廊同拍賣行關係錯位等現象時有發生。

    2.藝術品交易的法律責任製度不健全

    首先,缺少對藝術品製假、售假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其次,缺少對藝術品評估鑒定師的機構資質和責任的具體規定。對藝術品交易中的評估與鑒定人員的專業、法律資格認證和道德品質認證未建立完善的評估機製,對藝術品交易中的評估與鑒定人員的不作為、以及違法的積極作為行為、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缺少規製。對藝術品交易中的評估與鑒定人員的誠信義務和說明義務缺少規定。

    3.缺少對藝術品交易的具體監管製度

    我國在對藝術品交易的具體監管上,監管的主體授權哪個部門、監管部門的權力與責任、監管的強製措施以及強製措施的行使都缺少具體規定,致使藝術品交易市場售價、造價、欺詐、加評估或鑒定現象亂相不斷,交易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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