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層官員為多發高發群體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小康(2013年12期) 本章:正文 基層官員為多發高發群體

    基層官員為多發高發群體

    社會

    作者:唐鈞 饒文文

    貪腐問題曝光頻次大幅度增加,“八項規定”出台後消極腐敗行為被曝光力度加大,多名官員因經濟問題失蹤外逃、引發公眾對“官跑跑”現象再度關注……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在延續2013年二季度官員形象危機報告的基礎上,將官員高危形象的5個風險項、15個風險要素匯總成三季度的風險地圖。從“風險地圖”中可以看出:三季度官員形象風險多集中於“貪”這一風險領域。

    官員形象危機是指官員因違法違規,違背德能勤績廉的標準,不符合群眾對官員公正廉潔、勤政愛民等預期;造成惡劣影響和損害公信力的危機。本報告中的官員包括黨政領導幹部、財政供養人員、村(社區)幹部和準官員(國企幹部、教師、高校和科研機構工作人員等)。

    官員形象危機的“風險地圖”主要包括五大風險項:“貪”(貪腐問題)、“瀆”(失職瀆職)、“色”(性醜聞)、“假”(包括造假、“被影響”、剛升被查等風險要素)和“枉”(包括暴力執法、遭遇暴力抗法、作風粗暴等風險要素)。

    2013年三季度官員形象危機有哪些特征呢?

    多元化變化,“貪”為主因

    NO.1本季度官員形象危機呈現多元化變化趨勢

    從一至三季度的風險頻次變化來看,官員形象危機呈現多元化變化狀態。五大風險領域的風險頻次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長和降低。從增長趨勢看,“貪”和“枉”風險領域的危機頻次呈正增長趨勢,而“瀆”和“色”呈負增長趨勢。相對比率上,“貪”和“枉”危機頻次增長率均突破100%,其中“貪”的危機頻次增長率為314.8%,呈激增趨勢。

    NO.2本季度官員形象風險多集中於“貪”這一風險領域

    三季度官員形象危機的風險領域集中於“貪”這一風險領域,五類風險領域按照危機頻次排名情況是:第一名“貪”65%,第二名“瀆”13%,第三名“枉”9%,第四名“假”8%,第五名“色”5%。

    貪腐問題在2013年第三季度尤為嚴重,貪汙受賄、消極腐敗等行為頻繁被曝光。貪腐問題涉及不同層次的官員,有廳局級以上的高層官員、處級以下的基層官員,還有村幹部以及教師、國企幹部等“準官員”。

    貪汙受賄的形式多樣化,不僅有官員個體貪汙,組團貪汙也時有曝光。與2013年上半年類似,第三季度高層官員貪汙受賄曝光的案件和去年同期相比仍有很大增長,這顯示了十八大後黨加強反腐的決心和力度,也表明“社會倒逼”在持續加劇。

    官員群體形象:

    “受牽連”、“被冤枉”

    NO.1 “受牽連”:個體官員形象危機,官員所屬群體遭殃

    個體官員形象受損,往往會影響整個官員群體形象,使官員群體“公信力”受損,引起公眾的質疑與批判。

    以廣東東莞中堂鎮國稅局長羅紹強為例,2013年7月13日,羅紹強被曝擁有139間鋪位,市值3000餘萬元。對於廣東東莞中堂鎮國稅局長個人的貪汙行為,公眾往往不將目光集中於羅紹強,而是集中於羅紹強的職位——國稅局長,因為公眾對於羅紹強個人並不了解,即使了解也無意義,但國稅局長是公眾印象中的“肥差”,公眾將質疑與批判更多的集中於國稅局長這一群體。羅紹強個人犯案,卻給整個國稅局長群體帶來了群體形象危機。

    NO.2“被冤枉”:承擔形象受損代價的官員群體“名不副實”

    許多犯罪官員是在被調離原先犯罪崗位之後才被發現並查處,原先真正犯罪官員的所屬群體本應承擔形象受損的代價,但隨著犯罪官員的調離,形象受損的代價卻被犯罪官員現居崗位的群體所承擔,承擔官員形象受損代價的群體與官員犯罪時實際所屬群體“名不副實”,承擔官員形象受損代價的官員現居崗位群體實則是“被冤枉”的。

    根據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官員形象危機2013年三季度典型案例庫”,此類“被冤枉”現象多發生於“貪”和“瀆”兩大風險項,因為貪汙受賄、消極腐敗、隱性腐敗、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這類犯罪不具有即發性,相比其他幾類風險項更容易被官員隱藏回避,發現的延時為“被冤枉”現象發生提供了一定的客觀條件。

    “貪”和“瀆”兩大風險項中危機事件總共132起,其中“被冤枉”現象發生77起,占比58%,貪汙受賄這一風險子項“被冤枉”現象發生比例最高,達到66%。

    官員形象危機的多發、

    高發群體:基層官員

    NO.1從危機整體看,基層官員為官員形象危機的多發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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