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百度文庫侵權事件看網絡版權衝突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今傳媒(2014年10期) 本章:正文 從百度文庫侵權事件看網絡版權衝突

    從百度文庫侵權事件看網絡版權衝突

    傳媒與法

    作者:周秦紅

    作者簡介:周秦紅,女,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知識產權研究。

    摘 要:近年來,以搜索引擎公司為首的網絡服務商與傳統版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斷,其中涉及的金額標的也讓人咋舌。兩方的權利衝突自互聯網發展以來就不斷發生摩擦,隨著以互聯網為載體的新型傳媒迅速擴張,這種衝突更是得到了進一步的升級。如何既給予文化創新以動力,又推進文化傳播?通過對網絡服務商與傳統權利人的衝突進行調查,可以發現,其實這種失衡局麵完全可以通過相關法律製度以及技術手段加以調節。

    關鍵詞:網絡服務商;傳統權利人;版權;衝突

    互聯網產生至今已過四十多年,隨著科學技術的提高,網絡的發展也日趨完善。網絡普遍化的同時也催生了一係列的產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網絡服務商。技術發展的過程中我們也感受到社會風險的產生,以網絡服務商來說,雖然其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信息的流通,但隨之而來的是糾紛不斷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一、百度文庫事件回顧

    2011年3月15日,也就是消費者權益日當天,包括慕容雪村、賈平凹、南派三叔、劉心武、七堇年、蔣方舟、安意如、唐家三少、江南、顧漫、王卯卯、郭敬明最世文化旗下所有作家等在內的50名作家聯名發表了《3·15中國作家討百度書——這是我們的權利》,該文對百度文庫未經作者授權公開提供作家作品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指責。在聯名聲討書中,作家們表示:“我們認同自由、寬容的互聯網精神,但我們更應該明白:寬容和自由決不是肆意踐踏他人的權利。……如果放任百度繼續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將無法憑此生活,隻能放棄我們的寫作事業,然後,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你們將不會再看見我們的身影。……這是一個悖論:如果所有的書都可以免費閱讀,那長久下去,必將無書可讀。”在作家們看來,早在一年前,百度MP3開始提供免費音樂便直接導致了中國唱片業的整體萎縮,這直接昭示著,隨著百度文庫肆意提供文字作品,這又將嚴重侵蝕作家們賴以生存的行業:寫作。

    在輿論壓力之下,百度文庫方麵主動與作家接洽表示願意協商解決問題。3月24日晚,沈浩波、路金波、慕容雪村等6位出版人和作家作為此次談判的代表與百度方進行了為時4個半小時的接洽,在談判中,作家代表提出了他們的訴求,包括公開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權。談判最終以完全的破裂告終,所有訴求被百度逐一駁回,這一結果也令所有的作家和公眾們感到咋舌。

    至3月24日所產生的關於網絡版權網絡問題的侵權案件引起了全國的關注。百度與版權權利人之間孰是孰非,網絡發展與傳統版權保護的衝突問題一下子躍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角鬥場。

    二、網絡服務商與傳統權利人衝突問題分析

    (一)新型傳播媒介對傳統權利人的影響

    從前述所提及的百度文庫案件情況來看,其主要爭論點是版權方麵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由於網絡的開放性,版權通過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中呈現,對於權利人而言的鮮明專有性越來越淡化;而同時,網絡的便捷卻為書籍、音樂、圖片這類著作的傳播速度劇增,傳播卻驟減,而這其中,獲益最大的卻不是應當享有權利的作者,而恰恰是網絡服務提供商。顯然,利益的天平發生了傾斜,以百度文庫為代表的新型網絡傳播媒介的發展卻抑製了作品權利人的生存。

    最初,法律允許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人就智力勞動成果得到應有的回報,另一方麵又避免因權利人長期壟斷作品權利而妨礙科技進步和文化傳播。但網絡的出現打破了這種平衡,權利人應當的收益遭到了極大的削弱。一旦新作品問世,網絡共享平台上便提供在線閱讀或下載,網絡傳播媒介的多樣性和快捷性使作品內容相比傳統紙質書籍更便捷、更迅速地蔓延至世界各個角落,這大大縮短了隻依賴傳統傳播媒介所需要的時間。而相應的,實體書籍的購買群體也迅速流失,出版商的發行量以及原作者的經濟利益大不如前,一部作品的暢銷時間也就可想而知,不過曇花一現。

    (二)對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規製

    百度文庫等資源共享平台雖然提供共享服務,但作為網絡服務商,它本身卻並不直接上傳資源,它的角色隻賦予它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對於共享平台上如此巨大的數據量,若一旦發生作品侵權問題便歸責於網絡服務商,這顯然缺乏情理。因而,對於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規製如何得以合理實現一直是一個焦點問題。

    美國在1998年頒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其中的避風港原則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保護的是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避風港”原則指的是: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隻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避風港原則的內容包括“通知+移除”兩個部分。這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類似Google以及百度這類搜素引擎公司雖然招致了大量訴訟案件,但是“避風港”原則似乎成為了進行抗辯的有利武器。

    為了平衡傳統權利人與網絡服務商的利益,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又提出了“紅旗”原則。“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假裝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移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至此,傳統權利人得以通過這項原則對網絡服務商明知而為之的行為進行有利的抨擊。

    (三)百度文庫侵權行為分析

    百度文庫與聯名作家的侵權糾紛案件從“避風港原則”到“紅旗原則”,爭鋒相對火藥味十足,談判也不計其數,但案件在之後有了根本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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