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苟延殘喘,還是有尊嚴地死亡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世界知識(2014年5期) 本章:正文 苟延殘喘,還是有尊嚴地死亡

    苟延殘喘,還是有尊嚴地死亡

    泛讀地帶

    1月13日,美國新墨西哥州阿爾伯克基城聯邦第二地區法院法官南·納什在一項判決中裁定,醫生給晚期重病患者開具致命藥方,協助病人死亡,既不是謀殺,也不是自殺,不違反州憲法。在此之前,協助別人自殺在該州被視為四等重罪。納什法官認為,死亡權利關係公民自由、安全和幸福,是一項基本人權。這一判決使新墨西哥州成為美國第五個宣布醫生協助晚期重病患者死亡屬於合法的州。

    目前,醫生協助晚期重病患者死亡或自殺,在美國大多數州都是違法的,隻有俄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以及新墨西哥州允許這做。病人一旦到了重病晚期,是繼續苟延殘喘,還是選擇有尊嚴地死亡,美國人意見不一。

    俄勒岡:第一個讓安樂死合法的州

    1994年11月8日,俄勒岡州以51.3%讚同、48.7%反對的全民公投結果通過了第16號議案,即俄勒岡州《尊嚴死亡法》,使得該州成為美國曆史上第一個讓安樂死合法的州。該法把安樂死限定在醫生協助病人死亡這一概念範疇。法律允許在有兩位醫生診斷病人生命不超過六個月的前提下,為減輕病人痛苦,醫生可給病人開具致命藥方,加速死亡過程。它規定病人必須為成年人,完全自願,並且自己有能力做決定。必要時,醫生還要根據情況另找精神科醫生審核病人是否有正常的判斷力。同時,病人必須在提出申請15天後,提出第二次申請,並可隨時要求廢除申請。醫生要把有關情況報告給俄勒岡州醫務管理部門。

    該法通過後經曆曲折。首先是俄勒岡州聯邦地區法院認為該法違憲,禁止執行。但它的上一級法院——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最後,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不過,聯邦最高法院並未受理此案。於是,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成立。1997年11月,俄勒岡州議會的第51號議案試圖廢除《尊嚴死亡法》,不料卻有60%的議員投下反對票。“安樂死法案”正式在俄勒岡生效。

    2001年11月,美國司法部長約翰·阿什克羅夫特頒布命令,試圖否決俄勒岡的“安樂死法案”,結果他被告上了法庭。2002年,法官羅伯特·瓊斯裁定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無權暫停發放俄勒岡州致命藥物許可證。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認為,聯邦政府沒有權力推翻俄勒岡州的法律。可是,阿什克羅夫特並未善罷甘休,在辭去司法部長職務之前,他把官司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新任司法部長阿爾韋托·岡薩雷斯接管了訴訟案。

    2006年1月17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岡薩雷斯訴俄勒岡案》中以6比3的絕對多數作出判決,認為司法部長越權,在醫生行為管理方麵,州法律優於聯邦法律,判決沒有直接涉及俄勒岡州《尊嚴死亡法》,隻是圍繞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的權限問題作出裁決。最高法院的判決維護了俄勒岡州安樂死合法的現實。同時也表明,聯邦最高法院避免在複雜問題上作出簡單判決,把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的決定權賦予了各州。

    到2011年,俄勒岡州共有935名病人得到致命處方,其中596人吞服藥物後死亡。這596人平均年齡71歲,其中男性占比51.7%,女性48.3%,他們中有80.9%的人患有惡性腫瘤,44.7%的人擁有學士以上學位,45.7%的人已婚。其中90.9%的人擔心失去自理能力,88.3%的人認為生命再無意義,82.7%的人擔心失去尊嚴。

    俄勒岡開創了美國安樂死合法的先河。2011年,一部反映該州安樂死的紀錄片《在俄勒岡如何死亡》拍攝並上映,該片獲27屆美國聖丹斯國際電影節評委會紀錄片大獎。

    帶來的連鎖反應

    自俄勒岡之後,安樂死先後在四個州取得合法地位。2008年11月,華盛頓州以57.82%讚同、42.18%反對的全民公投結果通過了該州的《尊嚴死亡法》。它規定病人必須年滿18歲,同時必須經過兩次申請,第一次口頭申請提出15天後,才能提出第二次書麵申請。此外,要有兩位見證人,其中一位不能是患者親屬、繼承人、看護醫生或與患者所住醫院相關的人員。書麵申請和醫生開具致命藥方之間必須有48小時間隔時間。考慮階段病人有權保密,可不告知家屬,但鼓勵他們與家人商量。醫生開具致命藥方後,病人必須自己服藥,別人不能協助。病人這做完全出於自願,並可隨時更改主意。

    蒙大拿州是第三個通過安樂死合法的州。2009年12月5日,蒙大拿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桃樂茜·麥卡特裁定,州憲法賦予公民保護個人隱私和尊嚴的權利,晚期重病患者有死亡選擇權。同年12月31日,該州最高法院判決,醫生協助晚期重病患者死亡合法,安樂死並不違反公共政策,醫生不會受到起訴。

    2013年5月,佛蒙特州議會通過《病人結束生命選擇和管控法》,支持晚期重病患者在醫生協助下死亡,成為第四個認定安樂死合法的州,也是第一個直接通過州議會立法讓安樂死合法的州。

    此外,得克薩斯州曾於1999年通過《事先指示法》,也稱《無效醫療法》。該法授權醫院在不考慮患者或家屬意願的情況下停止維持晚期患者生命的醫療措施,但必須提前48小時告知患者或家屬,之後由醫院道德委員會審議,並邀家屬參與。委員會必須作出書麵裁決,如認定繼續治療已無意義,醫院可放棄治療,但必須給病人或家屬10天期限。如病人或家屬認為有轉院必要,必須在10天內完成,否則醫院有權在10天後停止治療。家屬可向地區法院申請延長10天的期限。醫院這做不會被起訴或受刑事處罰,法律也適用於未成年人。2005年,一個六個月大、身患侏儒絕症、發育異常、無法存活的嬰兒孫·哈得遜,成為該法通過後由法院裁定停止一切治療後死亡的第一個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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