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機製初探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業會計(2014年20期) 本章:正文 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機製初探

    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機製初探

    企業集團財務

    作者:李波 李新玲

    摘要:大型企業集團擁有眾多子公司,集團總部為了保障集團公司權益,往往需要向所出資企業派出財務總監。本文首先界定了財務總監的角色定位,隨後分析了實務中“純監督型”和“實職型”兩種財務總監委派機製的優缺點,並指出目前我國企業比較適合“實職型”財務總監委派機製,最後闡述了“實職型”財務總監委派機製的操作關鍵點。

    關鍵詞:企業集團 財務總監 委派機製

    一、財務總監及財務總監的角色定位

    財務總監即CFO,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中主管財務的領導。財務總監製度起源於西方國家,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兩權分離的企業製度下,財務總監受董事會聘任、委派,為維護企業所有者的權益,對企業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製約,以滿足企業所有者經濟監督的需要。

    財務總監的角色定位是指財務總監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承擔著理財、控製和監督職責,包括價值管理(理財)和行為管理(控製和監督)兩個基本方麵。在公司智力結構中的具體角色包括四方麵:一是財務總監作為“戰略計劃管理者”,要將公司戰略與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結合起來,製定建議並監督實施公司財務戰略以支持公司推行其經營戰略;二是財務總監作為“公司的價值管理者”,要將價值與財務管理融為一體,全過程參與公司價值創造戰略的製定,並與CEO一起全方位培養公司的價值管理能力;三是財務總監作為“流程係統管理”者,要負責實施與公司戰略計劃相配套的價值管理係統和流程管理策略;四是財務總監作為“公司控製管理者”,要發揮卓越的能力,集戰略管理控製能力、價值管理控製能力和業績管理控製能力於一身。

    二、財務總監委派製兩種模式的比較及建議

    實務中大型企業集團的財務總監委派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純監督型”財務總監,即企業集團總部向子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隻負責監督,不參與子公司的決策和運營。另一種是“實職型”財務總監,即委派的財務總監既參與公司的決策和運營,又代表股東對其他經營班子成員進行財務監督,這種模式被許多股份製企業采用,特別是在上市公司采用較多。

    (一)“純監督型”財務總監模式的利弊

    1.“純監督型”財務總監模式的優點。(1)製度設計相對簡單。這種模式下,企業集團總部製定一整套詳細的製度,並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斷加以修訂和完善,再根據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對這些製度進行微調即可。(2)財務總監的獨立性相對較強。外派的財務總監隻負責監督,不參與子公司的決策和運營,所以其獨立性相對較強。(3)集團總部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控力度相對較強。集團總部與委派的財務總監簽訂勞動合同,財務總監作為集團總部的員工,人事關係保留在集團總部,享受集團總部的各種工資和福利待遇,由集團總部對其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其績效獎金。若財務總監工作有瀆職行為,派出機構可以扣發工資和績效獎金,甚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因此,集團總部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控力度較強。(4)財務總監匯報的情況會相對客觀。由於委派財務總監不參與子公司的決策和運營,因此子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與財務總監無直接關係,集團總部對財務總監的考核著重其工作表現,一般不與子公司經營業績好壞直接掛鉤。因此,委派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等切身利益與子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無關。財務總監沒有業績粉飾的動因,匯報的情況會比較客觀。

    2.“純監督型”財務總監模式的缺點。(1)“純監督型”財務總監的法律地位欠缺。《公司法》設置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三權分立,各司其責,監督職責由公司監事會承擔,而“純監督型”財務總監遊離於公司法設置的法人治理機構之外,其法律地位欠缺。(2)財務總監的監督作用可能會受限。“純監督型”財務總監不參與子公司決策和運營,不分管公司的財務部門,沒有納入子公司財務管理的正常簽批流程。因此財務總監無法深入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不能及時了解掌握公司的生產經營等實際情況,很難完全行使監督職責控製和降低企業風險,很多情況下隻能起到形式上的監督和審查。(3)“純監督型”財務總監的委派可能會影響子公司經營班子的和諧和團結。“純監督型”財務總監的定位決定了其與企業經營班子其他成員處於一定的對立麵,往往會被經營班子其他成員排擠和孤立,不利於企業經營班子的整體和諧和團結。這種情形下,財務總監也無法掌握足夠的信息和線索,無法起到真正的監督職責。(4)集團總部無法對財務總監實施有效激勵,導致財務總監隊伍穩定性較差,人員流動性過大。由於“純監督型”財務總監隻負責監督,不參與企業的決策和運營,集團總部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考核往往不與子公司經營業績掛鉤,而隻看其工作表現,而工作表現往往又難以量化。因此,財務總監實際工作的好壞在績效考核中很難得到體現,考核所起的激勵作用非常有限。

    (二)“實職型”財務總監模式的利弊

    1.實職型財務總監模式的優點。(1)“實職型”財務總監法律地位明確,聘任依據充分。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通過子公司董事會推薦財務總監人選,由子公司董事會進行聘任,該財務總監相當於子公司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或總會計師,參與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分管公司財務工作。因此,“實職型”財務總監的聘任依據充分,法律地位明確,成為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之一。(2)“實職型”財務總監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實職型”財務總監是子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之一,相當於企業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或總會計師,能深入企業內部,完全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過程,全過程監督公司各項業務,能有效控製經營風險。財務總監在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時,還可對董事其他經營班子成員是否有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進行關注。(3)“實職型”財務總監有利於企業經營班子的和諧和團結。“實職型”財務總監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公司領導班子中的核心一員,該定位避免了他與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處於對立的地位,有利於領導班子的和諧和團結,更有利於實現價值的最大化。(4)集團總部能對“實職型”財務總監實施有效的激勵,財務總監隊伍的穩定性會較好。“實職型”財務總監是子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分管企業財務,因此,財務總監工作好壞與子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直接相關。集團總部對其進行評價和量化考核比較容易,一般將其直接納入子公司領導班子的考核範圍,通過子公司董事會進行有效激勵。由於財務總監工作的好壞通過考核得到了直接體現,且其薪水與同級別的企業副總經理一致。因此,財務總監的工作積極性將得到最大程度的激發,財務總監隊伍的穩定性會較好。

    2.“實職型”財務總監模式的缺點。(1)“實職型”財務總監獨立性相對較弱。由於“實職型”財務總監既參與子公司的決策和運營,又負責監督其他經營班子成員,因此,與“純監督型”財務總監相比,其獨立性相對較弱。(2)集團總部對“實職型”財務總監的直接控製力可能有所減弱。“實職型”財務總監雖然是由集團總部委派,但由於其人事關係工資薪酬在子公司,其利益關係與子公司一致。因此,集團總部對財務總監的直接控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弱。(3)財務總監的監督作用可能有所減弱。這種模式下,財務總監參與子公司的決策和運營,並且其工資、獎金等切身利益與子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直接相關。財務總監也成為“內部人”之一,有可能進一步成為“因內部人控製而損害股東權益的”一員,特別是當某些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與業績指標好壞相背時,財務總監就做出與其監督定位相背的職業選擇。

    三、財務總監委派製度的選擇及其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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