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辦高校年報審計中常見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業會計(2014年20期) 本章:正文 民辦高校年報審計中常見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

    民辦高校年報審計中常見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

    注冊會計師

    作者:王勇

    摘要:民辦高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實施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它的要件是非政府辦學主體和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國外,民辦高校一般被稱為私立高校。民辦高校發展迅猛,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從年報審計的視角,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民辦高校主要問題進行了闡述,並提出了對策建議。

    關鍵詞:民辦高校 年報審計

    一、引言

    作為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產物,我國的民辦高校近年來發展迅猛,已成為我國公辦教育的有益補充和高等教育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人民網報道,早在2011年底,全國民辦高校數量就達到了1 4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390所(獨立學院303所、民辦普通高等學校87所),在校生近500萬人,占高等教育在校生總數的約20%。民辦高等教育的蓬勃發展,擴大了教育資源總量,增加了教育選擇機會,促進了教育投入體製和管理體製的創新,增強了教育發展的活力,在提高教育公共服務水平、滿足民眾多樣化教育需求、推動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和普及化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民辦高校目前已從注重規模發展,轉向內涵建設和提高質量方麵,並湧現出了一批有辦學特色、辦學水平較高的學校,如躍居中國校友會網2014中國民辦大學排行榜100強榜首的湖南涉外經濟學院。

    民辦高校辦學主體多樣,資金來源多元,管理方式不同,與公辦高校有著很大的差別。民辦高校在迅猛發展的同時,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等方麵不可避免地還存在著很多問題。為了民辦高校的健康和持續發展,國家先後出台了《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等一係列法規和製度進行規範,各地教育主管部門也製定了諸如《民辦高校財務管理辦法》、《民辦高校財政補助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定進行監管。同時,在教育行政和民政主管部門的大力推動下,民辦高校目前已基本實行了年度財務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以下統稱年報審計)製度。

    民辦高校的年報審計,通常情況下一般由民辦高校自己選擇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據筆者了解到的情況,在該項工作推進較好的重慶已實行了民辦高校推薦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市教委擇優選擇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由市教委支付審計費的年報審計新模式。年報審計的內容不僅包括年度財務報告,還包括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學校法人財產權落實情況、學校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情況、學校收費情況、接受和使用財政性專項經費情況、提取發展基金及使用情況等重要方麵。本文擬就在民辦高校年報審計中關注到的常見主要問題進行闡述,並嚐試給出科學規範管理的對策建議。

    二、民辦高校年報審計中常見的主要問題

    在對民辦高校的年報審計中,不論是在風險評估、控製測試階段,還是在實質性測試階段,均發現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

    (一)民辦高校法人治理結構不規範。大部分民辦高校雖然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設立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但部分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未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使相應職權,很多民辦高校甚至無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召開記錄。民辦高校的校長大多由公辦學校的合作方委派,並全麵負責教育教學工作和部分負責行政管理工作,而財務負責人基本由民營舉辦方委派,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實際上由舉辦方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控製,部分民辦高校的校長未能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效執行行政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工作。

    (二)內部控製製度不健全或未有效實施。部分民辦高校現有的內部控製製度不能覆蓋全部業務活動,存在製度空白,大部分民辦高校則存在內部控製製度流於形式而未能全麵有效執行的情況。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民辦高校的興辦主要強調公益性而淡化其盈利目的,往往忽視內部控製製度的建設;二是民辦高校一般不在財政和稅務部門的重點監管範圍,造成了內部控製工作的懈怠。而這種忽視和懈怠很容易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和舞弊行為的發生。

    (三)開辦資金不到位或存在抽逃、挪用現象。部分民辦高校開辦資金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實際開辦資金少於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開辦資金、用實物認繳的開辦資金未辦理權屬過戶手續等方麵。更普遍的問題則是存在開辦資金抽逃情況,主要表現在舉辦方或其關聯方無償占用民辦高校的資金、舉辦方或關聯方通過不公允的基建等關聯交易方式轉移開辦資金。有些民辦高校在舉辦方抽逃開辦資金後不進行任何賬務處理,從而導致大額非正常銀行未達賬的出現,為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意見的審計報告,部分民辦高校甚至向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的銀行對賬單企圖蒙混過關。

    (四)法人財產權未得到有效落實。很多民辦高校的辦學土地、房屋產權仍在舉辦人名下,未過戶到民辦高校,有些甚至還存在為舉辦方融資設定了抵押的情況。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民辦高校在尚未正式批準建立之前(多數情況都是先籌後辦)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地方政府認為學校無權征用土地,於是一般均以舉辦方或其關聯公司的名義作為征用教育用地的主體,因此土地證及房產證均在舉辦方或其關聯公司名下。目前民辦高校資產過戶最突出的困難是辦理過戶手續繁瑣,並涉及到數額不菲的稅費(契稅、營業稅等)。

    (五)融資渠道單一,財務風險普遍較高。除舉辦人投入的開辦資金和少量的財政專項經費和補貼外,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主要是靠學費支撐學校的辦學,走的是一條以學養學的道路。很多民辦高校貪大求全,向銀行大量舉債,貸款多用於購置土地、教學科研用房、基礎設施建設及實驗室和大型儀器設備的置辦。一旦生源萎縮,舉辦者不能提供建設資金或銀行貸款到期後不能再續貸,將導致很高的財務風險。

    (六)會計信息質量不高,未能有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隨著民辦高校的發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強,民辦高校近幾年來的會計信息質量普遍較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得到了較好的執行,但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部分民辦高校的會計核算未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而是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提前或延遲確認收入及費用現象較為普遍,從而導致業務活動表反映的內容不準確。

    2.部分民辦高校未能嚴格按製度執行對存貨和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定期清查盤點規定,對盤點結果的處理也很隨意。

    3.絕大部分民辦高校沒有按製度規定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檢查,也未計提減值準備和確認減值損失。

    4.為滿足某些需要和達到某些目的,部分民辦高校存在編製提供兩套財務報表的情況。尤其是少數在銀行有大量貸款的民辦高校,由於自身財務指標不能滿足銀行要求,為了騙貸或續貸,常常鋌而走險地通過虛增收入和資產等手段來粉飾財務報表,從而達到滿足銀行對財務指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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