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實踐中的法與正義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社會實踐中的法與正義

    社會實踐中的法與正義

    思政研究

    作者:張猛

    【摘要】社會公平正義是衡量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尺度,是引導人類文明進步的價值導向。隨著法治社會的進步和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正義更應該成為我們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過程中進行製度安排和製度創新的重要依據,成為協調社會各階層關係的基本準則和增強社會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幟。因此,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正義作為其關鍵環節和內在要求,更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社會實踐;法製;正義

    有人認為法律隻有站在多數人的立場上,保護絕大部分人的利益,法才能被認可與執行,也有的人說法應當以正義和合理作為唯一保護的標準。事實上,法是社會化的產物,法律毫無疑問是正義的代名詞,但是,對於正義人們卻有著不同的標準,並且這個標準已隨著社會的變化在不斷地變化。

    一、法與正義的關係

    法自誕生以來就被人們將其與正義緊緊的綁在一起了。賽爾蘇斯說:“法是實現善良與公正的藝術”。西塞羅說:“法律是一種自然的權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

    事實上,法與正義的關係主要涉及這樣一些問題:正義是不是法律必須具備的要素?如果法律被證明是“非正義的”,它是否還是法律,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確定不疑的正義存在?如果存在確定不疑的正義,那正義是外在的法律還是內在的法律,在哈耶克看來,社會正義隻是一場術語騙局它說到底是“分配正義”(即“每一個體應該獲得他在道義上應得的一切”)的同義語。它與競爭的市場秩序、人口和財富的增長乃至維持勢不兩立,對“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也是百害而無一利。他說:“今天以社會正義為名所做的許多事情不僅是非正義的,而且,在這個真正意義,即它不過是對固有利益的保護上,也是高度非社會性的。哈耶克認為,社會正義的空間範圍隻以部落社會或小群體為限,而在大社會中社會正義是一種破壞力量。有人曾經認為,“法治之法”除具有一般性好平等性外,還必須是正義的,哈耶克對此的論點深不以為然,他認為一種法律可能是惡法或非正義的法,但這種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那這種危險就能減小到最小限度,法律應當服務於正義,而不服務於特殊利益或政府的特定目標,否則個人自由就會受到破壞。

    可見,在哈耶克那,法律和正義都獨立於任何具體的共同目標而與抽象秩序緊密聯係,法律的正義與否在與其是否與抽象秩序一致,在他看來,一個自由社會的維持有賴於由正當行為原則組成的那部分法律(基本上是私法和刑法)對私人的平等實施。但這並不意味著每一法律在每一特定情況下都是正義和合理的,關鍵在於正當行為規則被毫無偏袒地普通一致地施行。如果這一點能夠做到正義就可以實現。

    二、司法實踐中法與正義的矛盾

    筆者認為這是對一直以來主張法代表著正義觀的徹底顛覆,在某種程度上動搖著一部分人的信心,我們在感到迷惑的同時不禁問“如果法不能主張正義,訴訟中沒有一個當真需要正義,那我們設定法院的目的何在”。難怪美國著名憲法學者詹姆斯·麥迪遜曾說:“如果我們都是天使,那就沒有設置政府的必要了,如果如何治人是有天使來規定的,那也就沒有對政府進行控製的必要了。”人是一個群體性的動物,人的本性是社會性的,這個群體性的利益目前比較理想的方式是讓代表大部分人利益的政府來行使,即使有人說當正義實現時就是對政府的褒獎,這個方式大多數人是接受的。少部分人的利益不行成為了這個轉型時期的代價。正如沒有孫誌剛事件,違憲審查、憲法的可訴性不會再學界成為熱點,英國小說家狄更斯也說:“倘若這個世界上沒有壞人,那就不會有好律師。”小偷也不希望別人是小偷,那得手的東西就會少,這就是這一時期甚至更久二者不可調和的矛盾,法與正義在這種矛盾 逐漸趨向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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