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問題探析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問題探析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問題探析

    法製天地

    作者:胡慧賢

    【摘要】信用卡詐騙罪是金融詐騙罪的一種,有關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很多,但在認定的過程中仍存在很多爭議的問題。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有關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本文主要從對信用卡詐騙罪概念的界定和行為方式的認定這兩個方麵來探析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問題。

    【關鍵詞】信用卡;信用卡詐騙罪;認定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界定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

    首先,該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係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均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為,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在確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時,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

    其次,關於信用卡的界定。根據有關信用卡規定的司法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從這一司法解釋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信用卡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和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

    最後,該罪是數額犯,詐騙數額必須達到較大的程度才能定罪,也就是說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才能立案追訴。根據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均應當立案追訴。這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然不歸還的。這有兩個問題;兩次催收的時間間隔問題和有效催收的認定問題。這就牽扯到銀行業務操作的問題,在其章程規定中如何規範操作對刑法認定該罪有重要意義。如果兩次催收的時間間隔有行業標準,銀行催收有固定證據的義務,這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如果讓刑法作出硬性規定,這會與銀行業務的操作產生矛盾,所以為了金融秩序的有效管理,建議銀行對此作出規範使實務操作確定沒爭議。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方式的認定

    行為方式是行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麵的主要內容,正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途徑。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這的使用是指將偽造的信用卡作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按照其通常使用方法予以利用。例如用信用卡在特約商戶購買商品,在銀行或ATM機上支取現金,以及其他可以用信用卡支付結算的各種消費。

    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即行為人使用以偽造的身份證等虛假身份證明所騙領的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情況較為複雜,主要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虛構一個並不存在的申請人的身份證信息騙領信用卡並使用的;第二,用他人的身份證信息騙領信用卡並使用,但他人並不知情的。在這強調一下第二種情況,例如,行為人盜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在金融機構騙領信用卡並使用的,從表麵上看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則肯定了行為人盜用他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信用卡的行為,是法理不容的。因此,隻要不是使用的自己真實身份證明來申請信用卡並使用的情形,都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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