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空難賠償問題的法律適用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空難賠償問題的法律適用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空難賠償問題的法律適用

    法製天地

    作者:胡勝盛

    【摘要】馬航接二連三的空難事故在引發世界悲痛之餘,也再次引起了人們對於國際空難賠償製度的關注,因為國際空難一旦發生即麵臨複雜的法律適用問題。目前國內外,尤其是我國對於國際航空運輸空難賠償問題的法律研究仍有很大的不足之處,需要加以完善。對遇難者家屬而言,合理合法的賠償機製對其物質上和精神上都是一種安慰。

    【關鍵詞】空難賠償;法律適用;馬航

    航空事業從發展之初就帶著明顯的國際性質,它的範圍很容易涉及其他國家的主體或者領空範圍,較之於其他的運輸方式,其涉外性最強,因此與國際法也聯係最緊密。空難事故從航空旅客運輸發展之初就存在,但是隨著飛行器的製作水平的提高以及國與國之間日益密切的聯係,使得空難事故的發生率降低,但是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涉及麵非常廣。而空難賠償製度涉及到幸存者以及遇難者家屬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全社會的密切關注。但是,從以往發生的空難事故可知,賠償金額往往因為受案法院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而常常產生巨大的差異,使得空難賠償難以實現其應有的作用,更難達到公平公正。同時,空難賠償製度的缺陷也容易在賠償訴訟中造成惡意選擇法院等情況的發生,因此其完善工作可謂異常迫切。值此馬航MH370失事已經一年有餘,賠償訴訟問題也逐漸提上日程,由於失事旅客以中國公民居多,也越發凸顯出我國有關國際航空旅客運輸空難賠償製度的缺陷和不足,本文謹對國際空難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探析。

    一、國際航空運輸基本理論概述

    國際航空運輸,從不同的角度理解有不同的含義。“公法意義上的國際航空運輸,是指經過一個以上國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的公共航空運輸。”而私法意義上的國際航空運輸則主要是指“涉外空運”,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航空運輸。無論對國內法院而言,該法律關係涉及外國人、外國航空器或契約係在外國領域內訂立或履行,均屬其類”對此,國際法學界觀點不一,本文認為,國際航空運輸應當是指航空器的出發地和目的地出在兩個國家的領土範圍內,或者出發地和目的地雖處於同意過領土範圍內,但是卻約定在另一國家或地區內有一個經停點的運輸。

    (一)國際航空運輸法律關係與主體範圍

    1.國際航空運輸法律關係的國際性

    如上所述國際航空運輸具有與生俱來的,因此用來規製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航空法同樣也具有國際性。除了規範國際航空運輸的相關國際公約和多方協議外,各國國內的相關法律規範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國際性。為了適應國際社會以及航空事業的發展需求,各國國內的航空法也多以國際航空條約為製定依據,有的直接來源於國際航空法,我國亦然。然而在涉及國際利益及本國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各個國家又都會盡可能地選擇適用最有利於的法律。各國航空法的國際性可以說是比較微妙的,國內航空法與國際航空法的關係與國際空難賠償有著極其密切的聯係。

    2.主體範圍

    通常情況下,國際航空法的主體被認為是私法關係上的人,但是也不排除特殊情況下的國家或者國際組織作為主體參加國際航空事務,這其中包括商業行為。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客運主體主要是承運人和乘客,貨運的主體則主要是托運人和承運人。在本文中,主要涉及的是客運合同。國際空難賠償的主體主要是責任人和求償人,也就是幸存者或者遇難者家屬,而責任人一般是指承運人,也包括保險人和侵權第三人(如若存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主體主要是國際旅客運輸中的空難賠償的索賠方和責任方。

    (二)相關法律衝突

    法律衝突的產生是由於各個國家對同一法律關係的的規定各不相同,在國際航空領域也同樣如此,以旅客運輸為例,各國民法對於旅客運輸合同的規定、侵權責任的認定、違約責任的承擔、賠償數額的規定均有不同,這就使得空難事故發生以後的賠償問題麵臨法律衝突。 而美國之所以被稱為空難訴訟之都的原因也在於美國的航空法傾向於保護幸存者及遇難者家屬的利益,且賠償金額要比他國都多得多。

    二、國際空難賠償製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管轄權

    毋庸置疑,任何一起案件首先要解決的都是管轄權的問題,國際空難往往涉及多個管轄法院,而這些法院多位於不同國家,因此對其確定就更加重要。管轄權的確定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原被告雙方通常會對此發生爭議,同一訴訟方的不同主體因來自不同國家,對管轄權的意見也會有所不同,因此,管轄權爭議在空難賠償案中時有發生。

    (二)責任性質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MH370案件是兩種責任的競合。具體來說,“首先它是運輸合同中的客運合同,然而,由於飛機墜毀失事,MH370航班的實際承運人沒有按照客運合同約定將乘客運輸到約定目的地北京,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時至今日,馬航已經宣布機上無人生還,因此旅客的生命權都受到了無法彌補的侵害,這樣來看,馬航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所涉及的方方麵麵都有差異,因此遇難者家屬提起的訴訟種類就直接決定了他們可能獲得判決結果,因此對責任性質的認定非常重要。對此,航空法並無明文規定,這就不排除遇難者家屬可能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而喪失其原本應當獲得的賠償。本文認為提起侵權之訴更有利於為遇難者家屬獲得合理地賠償金額。

    (三)賠償標準

    國際公約中對於承運人責任的賠償限額有所規定,但是具體的賠償金額仍然是由國內法決定的。各國國內法因經濟水平、法律法規等的不同而對此規定有巨大差異。而且國際空難調查起來都比較困難,通常都是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來達成賠償協議的,而對於依法規定的國際空難賠償標準,目前尚無統一意見。

    (四)責任人

    責任人當中大概隻有承運人是最容易確定的也是毋庸置疑的賠償主體,保險人也無甚爭議。但是依舊以MH370為例,飛機製造商以及尚未調查清楚的“侵權人”的責任則存在頗多爭議,而調查又異常困難,所以遇難者家屬的求償之路恐怕還很漫長。

    (五)精神損害賠償

    無論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麵一直是難以達成一致決定的,因此多以撫慰金形式給予,具體數額也無定論。

    三、國際航空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

    以上存在的爭議,解決前提就是確定國際空難賠償的法律適用法,關於國際航空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的立法和私法實踐乃至學者們的理論主張所選擇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共同屬人法、法院地法、有利於弱方當事人的法等。而這些實體法是否是國際空難責任的適當準據法,還需要進一步分析。

    (一)侵權行為地法

    自從國際私法開始調整涉外侵權行為之日起,侵權行為地法始終是一個最為普遍適用的準據法。一般而言,對侵權行為地的理解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兩種。就前者而言,航空產品責任的侵權行為地可以是飛機或零部件的設計地、製造地、總裝地等。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法官認為設計地就是侵權行為發生地。雖然侵權行為發生地已經得到司法實踐的支持,但是這一連接點是否可以被廣泛應用,尚且值得推敲。MH370空難事故發生後,波音中國分公司也派出了新聞發言人到遇難者家屬聚集地進行了解釋和安撫工作。因此,一旦受理案件的法官對何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有不同的理解,那案件最終的結果必然會出現多種可能,而各國法官對此連接點的理解是不可能統一的。如果索賠方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起訴,那判決結果也定然五花八門,這就會產生對起訴法院的人為選擇。例如MH370索賠案中,索賠方會傾向於在美國進行起訴,這樣會便於獲得高額賠償金,但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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