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族地區司法特殊性研究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民族地區司法特殊性研究

    民族地區司法特殊性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焦媚

    【摘要】民族地區的司法有其特殊性。本文首先從法規範學的視角分析了民族地區法律二元格局存在的特殊性,其次論述了少數民族地區國家製定法與少數民族民族法之間的衝突以及國家和市民社會應對這一衝突的所采用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國家統一法的變通和法律規避;既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又要依法對國家法律變通實施,這是我國民族地區實施國家法律的特殊性。

    【關鍵詞】民族地區;法律二元;衝突;法律變通

    對民族地區司法活動的特點,分析得出司法活動主體多民族性、所依據的法律多源性、執法理念多包容性、執法方式多選擇性、執法效果多要求性等具體特點。顯然,由於地域和社會因素,在總體框架統一的情形下,各地司法活動還是帶有很深的地方特點的。本文擬從以下兩個方麵論證其特殊性。

    一、民族地區司法特殊性之法律二元格局——國家法和民族法共存,並有衝突

    (一)民族地區的法律二元—法規範學方麵的特殊性

    民族地區的法律具有複雜的多樣性。根據我國民族法學界的新近理論,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大體上可依據是否表現為國家製定的法律文件的明確條文形式分為國家法和民族法。

    民族地區的國家法。我國已形成了保護少數民族權益的較為完整的法律規範體係—上至憲法,下至規章,均對少數民族的特殊權益予以關注。

    民族地區的民族法。在國家權力強製編織的法網之外,每個民族都有一套相對獨立的行為規範和社會控製係統—民族法。例如,我國藏區至今仍公開或暗地流傳著“殺人要賠命價、傷人要賠血價,刑可以不判,但命價、血價不能不賠”的說法和做法。這種民族法與宗教信仰密切相關,因為在對待死亡的態度上,藏民族認為人的靈魂是不滅的,生死是可以輪回的,被告即使被判處死刑也不是嚴重的處罰。倘若肇事者不賠償“賠命價”或“賠血價”,案件不僅無法了結,更易引發新的糾紛。顯然,這一做法嚴重違背了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和現代法治精神。

    (二)民族地區法律之衝突—以刑法、民法為例

    基於民族法主要調整本民族的刑事與民事法律關係,我擬從刑法和民法兩部門法視角對國家法與民族法之衝突作一分析。

    1.國家法與民族法在刑法實施中的衝突

    國家法與民族法在刑法實施中的衝突集中表現在定罪方麵,尤其在罪與非罪的判定上,即現行刑法製度視為犯罪的行為在民族法中被看作為非罪,反之亦然。如景頗、布朗、哈尼、基諾、獨龍等十多個民族仍保留著“毀林開荒”、“刀耕火種”的原始農耕方式。這些農耕行為往往因破壞森林資源、觸犯刑法規定的濫伐林木罪而為現行刑法視為犯罪。

    2.國家法與民族法在民法實施中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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