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公司法最新修改的進步與不足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淺析公司法最新修改的進步與不足

    淺析公司法最新修改的進步與不足

    法製天地

    作者:徐王蘭

    【摘要】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並於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於此,通過闡述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分析出公司法最新修改所具有的進步意義與不足之處,從而更好的認識與了解我國公司法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的作用與功能。

    【關鍵詞】公司法;修改;進步;不足

    一、公司法最新修改的幾點主要內容闡述

    (一)刪除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規定

    在最新修改的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第一次出資比例與最長繳足期限,但法律法規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這說明,從2014年3月1日正式開始,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能夠自主的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具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力。

    (二)刪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在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製,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我國對公司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限額的限製,給予了公司設立更多的便利。

    (三)刪除有關提交驗資證明和記載“實收資本”等事項的規定

    此次公司法最新修改取消了原公司法“實收資本”、“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的規定,並重新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這說明,此次公司法修改過後,當股東完成繳納出資,不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二、公司法最新修改的進步意義

    (一)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我國信用體係建設

    新公司法的修改,極大地促進了公司資本製度改革,其通過係統的配套輔助製度,如財務會計製度、社會信用製度及監管調控製度等,維持市場交易的安全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特別是通過社會信用體係的建構和進一步完善,加大對違背市場信用的處罰力度和成本,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將助力我國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經營意識的形成,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決書、訴訟執行結果等全部進行網上公布,這些都促進了我國社會信用體係的建構。

    (二)提高公司資本利用率、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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