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我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商情(2015年12期) 本章:正文 淺論我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

    淺論我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

    社科縱橫

    作者:嶽霄

    【摘要】嚴格責任,作為罪過責任的例外,是英美刑法中頗具特色的刑法製度。在嚴格責任產生初期,其適用的確類似於客觀歸罪,但隨著實踐的發展,嚴格責任已經具有了絕對的嚴格責任和相對的嚴格責任兩層內涵。而且,相對嚴格責任並不違背主客觀相統一、無罪推定等原則,能夠為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理論所包容,而且我國刑法中現實的存在嚴格責任犯罪,與其聽人嚴格責任遊離於刑法理論之外,不如對其進行係統清理,名正言順的承認相對嚴格責任及被告的無過錯辯護權,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關鍵詞】嚴格責任;相對嚴格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嚴格責任製度一向被認為是英美刑法所特有的一項刑法製度,為大陸法係刑法傳統所不容,對於我國刑法中是否能夠引入嚴格責任或者說我國刑法中是否切實存在嚴格責任犯罪,學者們一直都持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嚴格責任發展到如今已經包含了絕對嚴格責任和相對嚴格責任兩層內涵,絕對嚴格責任自然為我國刑法理論所不容,但相對嚴格責任確與我國刑法理論相契合。

    一、嚴格責任的內涵

    嚴格責任的內涵包括兩個方麵,一個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控方隻須證明存在法定行為或法定結果,不問主觀罪過且不允許辯護的絕對嚴格責任,另一個則是以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為代表的實行罪過舉證責任倒置,控方在起訴時雖無需證明主觀罪過,但允許被告以其主觀無過錯辯護的相對的嚴格責任。

    二、相對嚴格責任能夠為我國刑法理論所包容

    對於我國是否存在嚴格責任,是否有必要規定嚴格責任,學者們持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絕對的嚴格責任在定罪時排除主觀罪過內容,與客觀歸罪無異,確實與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相悖,也不符合我國的構成要件理論,為我國刑法理論所不容。但是,相對的嚴格責任則不同,它實質上實行的是過錯推定和過錯舉證責任倒置,並非不要求主觀過錯,所以與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並不違背,與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理論相契合。

    (一)相對嚴格責任與我國刑法理論相容

    首先,相對嚴格責任並不違背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相對嚴格責任隻是不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但允許被告提出無過錯的抗辯,法院隻在被告無法證明其主觀無過錯時方依控方起訴的事實對其定罪處罰。所以,相對嚴格責任的本質為過錯推定,將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證明其無過錯的責任,實質仍為過錯責任的一部分,是實現過錯責任的另一種方式,並非不問主觀罪過而僅根據客觀行為歸責。

    其次,相對嚴格責任能夠更好的實現刑罰目的。刑罰目的存在於兩個方麵,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對嚴格責任實行過錯推定,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必須舉出證據證明其主觀上並無過錯才能免罪,若其無法證明其主觀上無過失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被告是犯罪行為的實行者,相對檢察機關更加清楚犯罪發生的具體過程,其無法證明無過失則要承擔其未盡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此為特殊預防;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則警示一般公眾在行為時更加謹慎,提高注意義務,實現一般預防。

    (二)相對嚴格責任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理論相契合

    首先,相對嚴格責任與無罪推定並不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無罪推定的核心在於被告在未被人民法院確認有罪之前有權被視為無罪,是一項程序性規定,而這與相對嚴格責任並不矛盾。因為,即使是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形下,隻有在被告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法院才判定其有罪,在這之前並不能認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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