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共危機治理中基金會作用研究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公共危機治理中基金會作用研究

    公共危機治理中基金會作用研究

    理論與實踐

    作者:張娟

    【摘要】在公共危機治理的過程中,單獨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基金會自身的特征使其在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目前我國的基金會在參與危機治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不足,能力發揮受到限製。文章對基金會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必要性進行分析論證,在此基礎上找出其存在的若幹不足,最終提出更好的發揮基金會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作用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公共危機 基金會 公益能力

    21世紀以來,各種公共危機事件頻繁發生,尤其是2003年SARS危機以及2008年汶川大地震,使公共危機治理成為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的問題。公共危機是指由於內外部高度不確定因素對社會共同利益以及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的一種緊張狀態和危險境況。如何有效治理公共危機是各國政府麵臨的重大課題。實踐表明,各類基金會的踴躍參與已經成為政府進行公共危機治理時的重要補充,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基金會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根據我國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實踐證明,基金會在公共危機治理功不可沒,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表現在:

    (一)提供物力支持,補充政府的不足

    公共危機的發生很難預測,即便是人、財、物力充足的政府,也往往由於危機的突發性在短時期內出現物資緊缺以及供應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這時就需要全民動員,發揮社會各領域力量應對危機。而基金會的主要職責就是籌集物資,在物資供應方麵能夠補充政府不足。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許多基金會踴躍籌資救助災區。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累計募款接近4000萬;李嘉誠基金會災後立即啟動三輪計劃援助災區,地震發生次日就宣布捐款人民幣3000萬等等。可見基金會已成為政府在災難和危機治理中不可小覷的社會力量。

    (二)能夠直接提供人力支持,同社會良好溝通

    雖然基金會僅能做到很少一部分人參加到危機治理中,但也是股不可忽視的力量。隨著基金會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在人力方麵會進行大力支援並與社會進行及時有效的互動溝通。例如,2010年青海玉樹大地震,中國扶貧基金會立刻組織工作人員加班加點為災區進行募捐活動,隨後又派出工作人員前往災區,對前一階段的救援工作進行回訪、檢查,及時與當地的民政部等組織取得聯係,並聯手當地的基金會及時獲取準確信息,爭取第一時間將救災物資運送到災區。

    (三)彌補公共衛生以及教育等資源配置的失衡

    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公共資源配置極不平衡。而這一點直接導致公共危機治理中對災區衛生及教育等公共資源供給的緊張。而以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會,能夠靈活而有針對的將衛生及教育資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領域,努力實現資源配置均衡。例如,2003年非典期間,香港霍英東基金會向廣東捐贈2000萬人民幣用於抗擊“非典”的科研攻關、醫療機構的臨床救治及獎勵一線醫務人員。汶川地震後中國扶貧基金會立即援助災區7000套活動板房,解決28000至42000名居民、學生的安置問題。

    (四)提供周到、全麵、細致入微的“軟服務”

    公共危機的影響廣泛,直接影響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災後重建牽涉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除實物救濟外,還包括對災區民眾的心靈秩序、倫理秩序、社會秩序等“軟件”的重建。以汶川大地震為例,僅對居民的吃、穿、住、用、行等的安置,就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工程,再加上災害所造成孤、殘、病、幼等要進行安撫與照顧,對他們尤其需要關心與護。政府就很難對每個家庭每個個體給予細致的、個性化的關懷和援助。而作為民間組織的基金會做到這點就相對容易。比如李連傑創辦的“壹基金”組織誌願者對災區孩子進行心理輔導,指導幫助他們釋放心理的恐懼和不適感,同時對災區百姓進行防災防疫緊急培訓等等。

    二、公共危機治理中基金會存在的不足

    基金會在危機治理中是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但就其能夠和應當發揮的作用而言,我國的基金會組織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當前基金會在危機治理的參與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數量少,規模小

    2005年,美國各類基金會共有71095家,美國各類基金會資產總額約5506億美元,平均資產為774.39萬美元。數量多且總體規模大,使得美國基金會活躍在包括公共危機治理在內的各項社會事務中,對社會產生深遠影響。而在我國,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2010年《慈善藍皮書》,共有各類基金會1843家,擁有資產約210億人民幣。相比之下,我國基金會在數量以及規模上存在嚴重不足。直接限製了基金會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參與程度以及能力發揮。

    (二)公益能力不強

    我國大多數基金會在麵向社會獨立籌資時能力有限,隻能借助政府及上級部門的行政指令募集到少量資金,在設計公益事業項目,開展公益資助方麵缺乏自主性。許多基金會的活動也隻停留在愛心互助的水平上,很少對社會深層次問題進行剖析並在此基礎上設計組織長久的公益目標。因此,當公共危機發生,隻有少數幾個規模大,財力雄厚的基金會經常出現的危機治理的台前與幕後,更多基金會自主性缺失以及公益能力不強導致其在公共危機治理中隻能擔任籌集資金這樣的簡單角色,隻是一個媒介,一個物資中轉站。其他能力不能充分展現。

    (三)資金管理缺乏透明度,公信力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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