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關係及對我國的啟示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論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關係及對我國的啟示

    論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關係及對我國的啟示

    理論與實踐

    作者:張朝暉

    【摘要】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既是互補的又有相互對立的一麵,其中金融創新決定金融監管。本文討論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係,並針對我國具體國情,提出了對我國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啟示

    1933年美國國會針對大蕭條製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是金融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從此開始了對於銀行業的監管並由此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創新浪潮,極大地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在金融業務日益全球化,金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化的今天,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更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的金融業較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業而言還具有較大的差距,更需要通過金融創新來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並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製度,來確保金融創新的順利進行。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係

    美籍匈牙利經濟學家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是一種生產要素新的組合。這是當前被大多數經濟學家所認同的說法。具體而言,金融創新,包括金融業務,金融製度,金融組織,金融技術,金融工具等諸多方麵的創新。金融業務的創新,是指金融個體為了實現盈利目標而改變傳統的金融業務結構或拓展新的金融業務,如為了擴大盈利,降低風險和逃避管製而進行的貸款證券化,貸款業務表外化等資產業務的創新;金融製度的創新,是指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而改變原有金融體係的結構或機製,如匯率製度、銀行製度、投資製度、金融市場的創新;金融組織的創新,主要是指二戰後金融機構為了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而進行的兼並,2000年4月6日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的強強聯合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金融技術的創新,是指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上為了創造更多的價值而對原有的金融技術進行改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技術,如金融產品技術的創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創新;金融工具的創新,是指金融業創造的多樣化的金融產品,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等。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當局為了維護金融業正常的運行秩序,減少風險的發生而對金融交易主體的行為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1929年美國經濟危機之前金融業一直以自律為原則,沒有統一的規章製度,政府缺乏對金融業的管理。經濟危機的危害性使政府看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采取了一係列政策進行管製,如《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盡管在後來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各國金融監管具體的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改變,但金融監管始終作為政府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各國經濟的平穩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關係是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對立的。從對立的一方麵來看,金融創新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金融監管的存在。為了逃避金融監管,獲取更多經濟利益,有些金融機構對金融工具、技術進行了一係列的創新。如可轉讓存單(CDs)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問世,使商業銀行實現了由傳統的資產管理向負債管理的飛躍,盈利大大增加,極大地促進了銀行業的發展。而金融創新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金融監管的力度,促使金融監管機製進行改進和完善。而從互補的一麵來看,金融創新在擴大經濟個體盈利,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大量風險,金融監管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些風險的發生,促進經濟的平穩運行。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在經濟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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