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商業秘密立法模式的完善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我國商業秘密立法模式的完善

    我國商業秘密立法模式的完善

    理論與實踐

    作者:魯璐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商業秘密經濟價值日益凸顯,對商業秘密進行立法保護受到各國重視。本文從商業秘密的無形財產權視角出發,分析我國現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模式的現狀及不足,提出針對《商業秘密保護法》送審稿內容補充的建議和完善相關商業秘密法律製度的建議。

    【關鍵詞】商業秘密 性質 立法模式 完善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極富競爭價值的重要信息,必須予以法律保護。完善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模式,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有利於充分保障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維護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已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熱點問題,無論是大陸法係國家還是英美法係國家,都架構了一套符合自己國情的法律保護模式。世界範圍的變化和我國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實踐中的諸多問題促使了我們重新審視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立法,而如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立法模式必然成為今後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的重點。

    一、商業秘密的性質界定

    關於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盡管有很多種不同的說法,如人格權說、企業權說、財產價值說等,但我們認為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權的認識較為合理,而且更為準確的定位是商業秘密是一種獨立類型的無形財產權。

    (一)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權

    所謂財產權,是指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首先,財產權產生於“你的”和“我的”的觀念,隻有能夠為特定的主體所擁有的物質資源或智力成果,才能作為財產權的客體。商業秘密是由特定信息組成,這些信息是不能公開的,商業秘密所有人通過采取保密措施使其處於自己的控製之下,以此表明特定信息屬於“我的”,為特定主體所擁有。因此,商業秘密內容的信息是可以作為財產權客體的。其次,財產權的客體是能為人類帶來一定價值的物質和智力成果。實踐證明商業秘密是有利用價值、甚至有交換價值的,它能夠為其所有者帶來一定的物質利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商業秘密所涵蓋的技術或信息,可以使權利人生產更多、更好地為社會需要的產品或提供更好的服務,取得比沒有該商業秘密的經營者更高的利潤。這一點表明商業秘密和其他財產一樣,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直接的物質利益。基於以上分析,將商業秘密的性質界定為財產權是符合商業秘密本質的。

    (二)商業秘密是一種獨立類型的無形財產權

    財產權根據客體的有形或無形,可以分為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對無形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便是無形財產權,與專利、商標等權利具有共同的本質,是屬於同一類型層次的民事權利。但是,商業秘密不能作為專利權的一種類型,也不能作為商標權的一種類型,而應當作為一種獨立類型的,不同於專利權、商標權但與他們並列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因為商業秘密盡管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它們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別。商業秘密與商標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商標是商品的標誌,商標是公開的並以此來進行區別各不同廠家商品。它與商業秘密在保護的客體、程序及權利的性質等方麵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將商業秘密納入商標法的保護體係是不可能的。商業秘密權與專利權、著作權的保護客體無本質差別,作為專利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技術方案,可以成為商業秘密的內容,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信息,如果有商業上的利用價值,也可以成為商業秘密的內容。因此,商業秘密權與專利權、著作權的主要區別是保護對象的非公開性。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商業秘密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雖然都是無形財產權,但它們之間並不能相互兼容,若將商業秘密納入其中任何一個體係都是不科學的。商業秘密應是在知識產權體係下,與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平行的相對獨立的權利。

    二、從商業秘密性質看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立法

    我國商業秘密立法保護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模式,為保護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狀考察

    我國現行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商業秘密的民商法保護。商業秘密的民商法保護主要體現在我國的《合同法》中,通過規定合同當事人對商業秘密的保密責任,實現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如果對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那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通過《合同法》保護商業秘密對於那些接觸商業秘密的人是非常有效的。在保密合同中,對於保密的要求、範圍、責任等,都可以做出明確的規定。但通過《合同法》保護商業秘密一般需要當事人簽訂保密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效力在通常情況下並不及於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

    我國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一種很模糊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該規定中的“其他科技成果”被認為包括有商業秘密。由此可見,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從兜底條款中解釋出來的,保護的明確性不夠。

    第二,商業秘密的經濟法保護。商業秘密的經濟法保護主要是指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對商業秘密的概念、幾種侵權行為以及違法後應追究的民事、行政責任首次作出明確規定,標誌著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製度初步確立。

    第三,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嚴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和經營環境的正常運作產生了嚴重的損害,鑒於此,我國97年刑法修訂時增加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此規定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大量嚴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了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彌補了我國以往刑法保護不力的狀況。《刑法》的保護標誌著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製裁發生了質的變化,由原來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上升到刑事責任,加大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至此,中國對商業秘密的國內立法保護已初步建立,呈現出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核心,相關法律、法規為補充的眾多部門法共同保護的法律體係。

    (二)我國現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狀反思

    商業秘密從法律性質上看是一種財產權,是與專利權、著作權平行的智力成果權。商業秘密的相關法律製度應當充分考慮商業秘密的性質,從其性質出發,作出合理的製度安排。盡管目前我國商業秘密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從這點看仍存在很多問題。

    首先,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沒有充分體現商業秘密的財產權性質。《合同法》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保密關係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它盡量避開了商業秘密是否是財產權的爭論。《民法通則》對商業秘密的模糊規定給人產生一種印象,商業秘密不是與專利、商標並列的民事權利。然而經過研究我們對商業秘密的法律定位是一種與專利權平行的民事權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的主要法律但該法卻不能體現商業秘密財產權性質及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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