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監管法製問題研究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金融監管法製問題研究

    金融監管法製問題研究

    理論與實踐

    作者:王儒靚

    【摘要】銀行監管問題無論是在國內或國際社會都已成為一個頗受關注的問題。我國金融監管的明顯不足就是執法不嚴或者說是執法機製的低效率,突出的表現是:首先,違法成本低甚至無成本。其次,我國的金融執法稽查工作仍存在執法權限不夠,執法手段有限等問題,執法主要限於行政處罰,在尚未涉及刑事偵察時,缺乏必要的稽查手段,嚴重影響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製體係 對策研究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係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幹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製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範,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範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係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製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製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製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製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於強製性規範,而沒有任意性規範或授權性規範;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製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範,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範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製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於原則化,未對很多機製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隻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製還麵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衝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製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製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製體係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製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隻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製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製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製定和實施有利於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範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麵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於《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製度。

    (三)規範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範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係規範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係。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係進行規製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於實物資本,並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複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於金融業的法律規範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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