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監管體製問題與政策建議研究
企業論壇
作者:徐明月 趙越
【摘要】由於單純依靠基本養老保險難以提供充足的退休保障,企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體係的重要補充,日益成為政府與社會密切關注的問題之一。本文從分析我國企業年金監管製度的現狀、存在問題著手,進而就如何完善我國企業年金投資監管機製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企業年金 投資運營監管 政策建議
引言
我國正在積極實行的多層次勞動社會保障製度,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覆蓋麵和影響力最大。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障體係中的第二大支柱,其地位愈顯重要,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製度,是我國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一個重大舉措。在我國建設企業年金製度過程中,建設環境的不斷變化要求我們不斷成熟監管理念以及逐步提高監管能力。
一、企業年金概述
1994年,世界銀行在《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的報告中強調了企業年金作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係的第二支柱的重要地位。
1991年我國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第一次提倡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1994年開始在全國試點城市推行,自此對企業年金的研究逐漸展開。
對於企業年金概念的界定,我國2004年5月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員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製度。”企業年金一般由企業和員工按年金規定繳納的費用以及年金投資運營形成的收入積累兩部分組成。
二、企業年金投資監管模式概述
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兩種投資監管模式:定量限製監管和審慎性監管。
(一)定量限製監管模式
指根據定量限製原則對年金投資進行監管的模式。定量限製原則是指政府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實行硬性管製,對市場準入資格、合同條款的管理以及投資組合等做出明確限製和規定。實行此模式的主要是大陸法係國家及發展中國家。
(二)審慎性監管模式
指根據審慎性原則對年金投資運營進行監管的模式。審慎性原則指年金投資管理人審慎地為年金選擇一個最能分散風險的投資組合。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係國家。這種模式下,監管機構放鬆對合同條款、市場準入條件、投資組合等的約束,投資運營不受許可證限製,監管機構依靠審計師、精算師、資產評估機構中介組織對基金運營進行監督,較少幹預基金日常活動,隻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投資出現問題時才介入。
我國對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的監管基本上遵循了定量限製的思路,這同我國現時宏觀金融環境、監管能力和企業的微觀治理水平相吻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三、我國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監管機製現存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與報告製度不健全
1.信息披露相關法律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法律是專門針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而在現行有限立法中,也僅粗略規定各主體的信息報告製度,對於相關罰則卻沒有規定。這使信息披露成為一種“花瓶”,沒有實質的約束力,根本無法保障相關利益人的知情權。
2.信息不對稱。企業年金的運作,是以信托關係及委托關係為基礎展開的。企業、職工與受托人是信托關係,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機構、托管銀行是委托關係。在我國信托法律不健全的環境下,這兩層關係極大增加年金虛假信息和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風險。
3.會計準則存在局限。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應涉及兩個方麵:一是企業年金基金,二是企業本身。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年金會計準則》規範了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與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但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卻無章可循。
(二)基金監管部門過多,監管效率不高
11號令等現行法律法規確立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稅總局等多家機構在企業年金市場上的監管地位。由於涉及多家監管機構,在權責範圍方麵難免出現交叉或空白,由此產生較高的協商成本和信息溝通成本,這不僅不利於提高監管效率,還不利於企業年金的運營效率的提高。
(三)相關法律體係不完善,缺乏統一的企業年金法
我國至今仍沒有一部專門的企業年金法,現行監管或依據相關法令、監管部門行政法規,或參照其他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執行,這些部門法規與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相比,不僅約束力有限,而且框架性的內容規定也致使其可操作性和統一性都較差。
(四)缺乏高素質的專業監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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