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堵塞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漏洞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堵塞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漏洞

    堵塞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漏洞

    工作研究

    作者:郝朝俊

    【摘要】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規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質。雖然行政單位固定資產不會直接為經濟帶來收益,不會直接增加財政收入以及國民收入,但是它卻隸屬於財政支出的一部分,這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納稅人。建國之後,各行政單位由於辦公需要,通過國家財政撥款的形式取得了大量固定資產,近三十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結構形式數值等方麵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如何加強這部分龐大的國有資產管理,使其“合理、節約、有效”的配置和使用,以適應政府機構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應引起高度關注和重視。

    【關鍵詞】行政單位 固定資產 管理

    一、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多年來,我們在審計中發現,行政單位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麵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包括:

    (一)重視購置疏忽管理

    有些行政單位非常重視購置固定資產,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向上級提出固定資產購置申請上,但是對擁有的固定資產卻疏於管理,其具體表現及原因如下:

    1.製度不健全。有些單位沒有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些單位雖然有管理製度,但是這些製度都是應付公事的,根本沒有人按照製度執行。有些單位在固定資產交接時,沒有按照程序做,導致賬目交接不清。

    2.會計環節缺失。有些單位在購置管理固定資產時,會計環節缺失、賬目混亂,甚至導致重複購置。

    3.缺乏統一管理。因為沒有統一的需求評估、固定資產審批較容易,所以有些單位就追求高檔奢華,但是購置的這些資產在實際中的用途卻不大。

    4.缺乏共享意識,即有些單位的固定資產即使閑置,也不願調給其他單位使用,這樣其他單位再用到該設施時,依然需要上級撥款購置。

    (二)會計賬麵與實際資產不符,有些固定資產沒有入賬,存在虛賬現象

    1.對會計記賬認識有誤。有些單位的領導班子重視現金及銀行存款等流動資產,輕視固定資產;有些單位的人員對不在預算內的固定資產購置,不進行入賬處理;有些單位忽視固定資產盤查活動,長此以往就導致了賬麵與實際固定資產不符的現象。

    2.工程設施管理。在工程設施完工之後,有些單位卻沒有進行相關移交手續,使得建築投入使用很久,卻沒有入賬處理。

    3.固定資產管理環節缺失。有些單位沒有固定資產明細賬麵,這就使得日常采購的資產沒有入賬,但是資產卻已經購置並使用。

    (三)處置固定資產隨意

    有些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處置隨意性強,根本不走正規程序,沒有經過申報、評估、相關部門審批等環節就將固定資產廢棄或轉讓。還有一些行政單位處置固定資產不公開透明,有些甚至將單位固定資產饋贈關係戶等。

    (四)相關法律法規對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效力不夠

    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不明確,存在漏洞可鑽;二是即使法律法規規定了,由於缺失相應的執法力度,使得有些單位沒有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來進行,等到出現問題,又找不出相應的依據,沒有明確的處罰條文。也有個別單位將固定資產進行抵押、再投資等。

    近年來,我們在審計中發現,一些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混亂:

    一是化整為零,逃避監管。由於近年來,國家製定了一係列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對相關固定資產的采購化解予以規範。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管,有一些行政單位就采取“化整為零”的對策,即將達到國家規定的采購標準的固定資產,采取讓供貨單位分開開票,一次采購分別開出若幹張發票,這樣,每筆的金額就小了,以此來逃避政府采購管理製度。公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之規定。

    二是明目張膽,公然違法。為加強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國家製定了《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但是一些行政單位公然將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支出直接列為支出,而不同時作固定資產處理,違反了《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規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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