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反壟斷法》對我國民族品牌的維護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時代金融(2013年11期) 本章:正文 淺談《反壟斷法》對我國民族品牌的維護

    淺談《反壟斷法》對我國民族品牌的維護

    工作研究

    作者:吳桐 盧丙乾

    【摘要】維護民族品牌和反壟斷法保護的社會整體利益有內在價值的一致性,《反壟斷法》有對我國民族品牌維護有借鑒意義。針對近年來境外資本對民族品牌的兼並產生的不利影響,我國反壟斷委員會和執法機關應該在WTO規則框架下製定細則,製定相關認定民族品牌的標準,以及對競爭效果進行分析的標準。

    【關鍵詞】反壟斷法 民族品牌 維護

    民族品牌是指國內企業首先創立,產權歸中國企業的品牌。優秀的民族品牌是指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認知度,產品或服務已經被市場普遍認可的我國企業品牌,許多民族品牌因其曆史悠久,能夠代表我國文化特色,這種優質的品牌在得到市場的廣泛認同後,往往被國人賦予特殊的民族情感。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後,為解決資本不足而采用的引進外資的策略,允許境外資金在我國投資,有些民族品牌在得到資金和先進管理經驗後得以發展壯大。部分民族品牌,在境外資本收購大潮下逐漸淡出國人視野,一部分民族品牌甚至被股東“冷藏”後,外資企業利用民族企業多年經營下形成的良好的銷售渠道和現成的生產線得以在國內迅速擴張,而民族品牌則淪為為國外品牌代工的生產線,有些更加嚴重的行為甚至威脅到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民族品牌的維護問題與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有價值上的一致性,“有效競爭”則因為壟斷乃對競爭的限製,反壟斷的應有之意應當是反對阻礙競爭的行為亦即其基本目標應當是維護競爭機製。[1]

    對民族品牌維護問題比較直接的法律文件是在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第四章明確規定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第三十條規定: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對頂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境外資本對民族品牌的兼並收購直至使其沉淪的主要方式是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出台至今已有近5年時間,但是相關司法判例則十分稀少,在具體適用《反壟斷法》來處理民族品牌維護問題時,現行立法仍然有需要完善的空間。

    一、從“橫向”和“縱向”兩個角度對確定民族品牌認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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