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提心吊膽:英美律師事務所的統治

類別:未分類 作者:[美]約翰·S.戈登 本章:10.提心吊膽:英美律師事務所的統治

    “美國金融史與大國博弈(套裝共12冊) (xinshuhaige.com)”

    10.提心吊膽:英美律師事務所的統治

    阿爾斯通、德希尼布、西門子、空中客車……永遠有一家英美律師事務所為這些遇到困難的歐洲企業辯護。美國律師包攬了全球大量的訴訟業務。值得一提的是,隻願與紐約和華盛頓的大型律所打交道的美國政府可幫了這些律師事務所的大忙。世達、諾頓羅氏、高偉紳、謝爾曼和斯特靈、美亞博、偉凱……這些國際律師事務所在全球最重要的經濟中心都有分支機構。可以說,它們組成了專門處理國際事務的律師陣營,部分律師事務所甚至雇用了數千名律師。反競爭、兼並和收購、商業刑事案件……這些律師事務所在所有業務領域、所有市場、所有行業中支持跨國企業的工作。它們是不可或缺的,但並非無可指摘。

    對數據機密性的威脅

    如果英美律師事務所的觸角僅限於金融領域,也不至於令經濟情報專家憂心忡忡。然而,令他們擔心的是,這種統治地位可能會對企業的商業機密保護造成影響。駐巴黎的英美律師事務所是否會將客戶的重要信息發送到位於紐約或華盛頓的總部?我們不得而知。更糟糕的是,這些信息是否會被情報部門搜集到?如何確保律師向美國政府提供的西門子公司的10萬頁文件或阿爾卡特-朗訊的20萬份文件不會落入律師事務所其他客戶的手中,這些客戶很可能包括企業的直接競爭對手?甚至更糟的是,這些文件會不會變成聯邦調查局或中央情報局新的調查證據?空客公司的法律顧問——休斯·哈伯德和德律師事務所主席特德·邁耶保證:“美國律師與美國政府是相互獨立的。”毫無疑問,絕大多數律師的確如他所說的那樣。但最近發生的一些事卻讓人生疑。

    1995年4月的一天,律師威廉·李突然收到法國情報部門的命令——要求他立即離開法國領土。威廉·李被懷疑是美國中央情報局的線人,並為後者提供了大量法國公司的商業機密文件。當時,威廉·李正秘密地為湯姆遜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阿蘭·戈梅工作,職業前景一片大好。他成長於美國的“大熔爐”環境中(父親是美籍華裔,母親是美籍德裔),曾在斯坦福大學就讀,成績優異,於1960年畢業後進入美國國務院。工作6年後,他又回到哈佛大學攻讀法律學位。1972年,謝爾曼和斯特靈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層將威廉·李派往巴黎辦事處。他的事業蒸蒸日上,最終成為這家著名律師事務所法國辦事處的領導人。20年後,他從謝爾曼和斯特靈律師事務所辭職,加入知名的美國金融調查公司克羅爾,與美國聯邦調查局、美國中央情報局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前雇員一同工作,專門負責克羅爾在巴黎的業務。阿蘭·戈梅也借此機會與他聯係,委托他提供競爭情報。阿蘭·戈梅還要求威廉·李調查1993年12月一名中國台灣軍人的離奇死亡事件。這個人叫尹清楓,是一位負責中國台灣海軍采購業務的船長,因清正廉潔而享有盛名。早前,尹清楓曾到法國了解護衛艦的生產狀況——湯姆遜公司在兩年前曾向台灣出售價值為160億法郎的6艘護衛艦。阿蘭·戈梅指使威廉·李暗中破壞湯姆遜的法國競爭對手——馬特拉公司與阿歇特公司的合並。作為回報,威廉·李收到大筆現金。他挑撥了幾位股東,讓他們覺得此次合並無異於一場騙局;同時,他以“小股東”的名義提起針對馬特拉公司的欺詐訴訟。“湯姆遜訴馬特拉-阿歇特”案迅速引起舉國關注,相關報道鋪天蓋地。法國政府部門最終意識到:威廉·李是個危險人物。1995年4月的一天,陽光明媚,這位律師卻被驅逐出境。幾年後,一張國際逮捕令又把他帶回了法國。他於2002年10月短暫入獄。3年後,“湯姆遜訴馬特拉-阿歇特”案開始審理。威廉·李承認收取了數十萬美元的現金,他的秘書也承認幫忙轉移了部分款項,以開展針對馬特拉-阿歇特的代號為“折翼”的行動。審判期間,阿蘭·戈梅坦承威廉·李負責處理三大事項:俄羅斯、中國台灣及馬特拉-阿歇特合並案。威廉·李則對法官承認自己主要進行了遊說工作。同時,他也公開了包括美國、俄羅斯和以色列情報部門特工及前特工在內的聯絡名單。2006年2月,判決下達: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但法庭認為,湯姆遜的確對馬特拉-阿歇特進行了有組織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但因時效已過,如今已無法追究。威廉·李在英美律師事務所到底進行了多少這樣的“幕後工作”?

    如今,繼斯諾登事件之後,這個問題依然困擾著歐洲巨頭,也對英美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造成了消極影響。“某些媒體報道質疑英美律師的可信度,這讓我失去了不少客戶。”某美國律師事務所巴黎辦事處的一位律師感歎道。

    必須提防著他們嗎?一位美國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前雇員提供的信息讓人脊背發涼。我們就叫他安東尼好了,他是法國人,近期換了工作,離開美國去了另一個國家——因為不想“再與侵略者狼狽為奸”。他不是一個陰謀論者,但也絕不天真爛漫,他深諳法律界和情報界的互相滲透。“大型律師事務所蘇利文和克倫威爾曾一直與美國中央情報局有接觸,而佳利律師事務所則在戰後擔任‘馬歇爾計劃’的法務代理。我記得與我上司的某次討論中,他向我坦言美國情報機構曾與他接觸。”

    安東尼在一家紐約律師事務所的巴黎辦事處處理過幾起案件,包括受美國政府的委托對兩家法國大型銀行進行的內部調查。雖說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他所觀察到和所做的事情比他預想中最壞的情況還要糟糕。美國司法部不僅要求他對調查進展做定期報告,還要求盡可能地掌握所有客戶的信息,尤其是最敏感的信息。他解釋道:“當時,我每周都去南泰爾的金融檢察院,提交幾十張DVD(數字通用光盤),其中包含數百萬客戶的原始信息:電子郵件、筆記、報告等。一名法國警察負責驗收這些光盤,在列有文件清單的A3紙上簽字。隨後我便離開。同一天,一名美國大使館下屬的聯邦調查局官員前去將光盤取走。”表麵上看,這些給美國人的“物品”具有合法性,因為信息交換在多邊協議框架下完成。但仔細想想,事情不會那簡單。誰都不能證實這種交付行為沒有違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甚至是商業機密法。毋庸置疑,那些向外國政府提供大量信息的企業可能會被員工或審計師上訴到法庭。律師奧利維爾·布隆寫道:“大量數據因外國政府進行域外司法調查而被泄露,相關企業的資產承受著巨大風險,而法國和歐洲當局對此卻無動於衷,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盡管存在這些顯著風險,企業仍然繞不開英美律師事務所。當一家公司與美國有摩擦時,跨國公司總會向這些事務所求助:法國巴黎銀行和法國興業銀行有世達律師事務所支持;空客公司有高偉紳、德傑、休斯·哈伯德和德律師事務所支持;阿爾斯通則有霍金路偉律師事務所支持……阿爾斯通電力部門被收購期間,霍金路偉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甚至就是收購方美國通用電氣首席執行官的兄弟!難道不存在利益交織嗎?然而,法國和美國司法部門都沒有對此提出異議。

    沒有任何一家法國的跨國公司向法國律師事務所求助。一位美國律師事務所的法國籍商業律師篤定地說:“這不可行,美國當局覺得不可信。”不可信?是不信任他們的能力,還是根本不相信其他國家的律所?像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這樣的機構——它自1984年在紐約設辦事處——難道對美國法律沒有足夠豐富的經驗嗎?實際上,美國政府不相信法國律師會對自己人做不利調查。“我們的一名律師說,他們害怕我們沒有充分的動力來尋求真相。”

    此外,法國經濟與財政部也充分信任英美的詢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總有人會毫不猶豫地請求它們幫助法國公司核實商業行為是否符合美國法律和法國的《薩潘第二法案》。2017年11月,經濟部戰略信息及經濟安全專員讓-巴蒂斯特·卡爾龐捷委托斯特凡妮·洛姆和奧利維·多爾岡對法國最大的200家企業展開安全專項調查。這激起了商界人士的強烈不滿:斯特凡妮是英國富事高商業詢公司法國分公司的總經理,而奧利維爾是美國布朗·魯德尼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馬克龍總統的一位親信坦言:“令人難以接受。”法國的經濟情報專家也吼道:“這簡直是醜聞!”一位法官同樣認為這愚蠢至極:“我根本搞不懂,領導過打擊資金非法流動與反洗錢情報機構的人怎會做出這種決定,簡直荒謬。”讓-巴蒂斯特·卡爾龐捷辯解道,協議具有較強的屬人性,並不涉及兩位專家任職的公司。這一細微差異並不能說服法國律師事務所和商業情報公司的領導層,他們因不被視為真正的法國專家而感到惱火。但是,當這些人受邀參與財政部組織的全麵審查時——意味著加入奧利維爾·多爾岡和斯特凡妮·洛姆(法國海軍預備役軍官)——卻再也聽不到他們發表意見了。這是為何?答案不言自明,因為這項任務是沒有報酬的。奧利維爾·多爾岡和斯特凡妮·洛姆願意無償為法國經濟部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難以質疑他們的愛國之心。這場“茶杯的風暴”令讓-巴蒂斯特·卡爾龐捷成為受害者:他被迫離職,加入威立雅集團,負責集團合規事務!

    法律特權 注釋標題 此處的法律特權(legal privilege),是英美法係語境下的一個專有名詞,是一種秘密保護製度,指的是律師在向客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獲悉的諸如商業秘密、敏感信息等,有權不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披露。在許多美國影視作品中,類似的場景並不少見。——譯者注 與職業秘密

    在許多法國經濟情報專家和企業眼中,美國律師(在信息保密上)並不是那可靠,因為他們和美國經濟部門甚至情報部門走得太近了。而在法國,律師是要遵守絕對的職業信息保密義務的,就算是客戶要求,律師也不得向國家和公訴機關公開任何保密的、有可能損害客戶利益的信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客戶的職業秘密,在法國屬於性質十分惡劣的行為,不但違反了律師職業規範,嚴重者甚至會受到刑事處罰。

    美國律師則受到法律特權製度的約束,這一製度本質上也是一種職業秘密保護製度,不過相對沒有那嚴格,因為特殊情形下也有例外:律師是可以不經客戶允許對外公開客戶信息的。而且,美國是一個聯邦製國家,對執業律師的權利義務要求,每個州都可以有自己的規定。

    美國很多辦理大型民商事業務的本國律師和法國籍律師都在紐約執業。以紐約為例,法律特權製度就至少存在以下四種允許律師公開客戶信息的例外情形:第一,當客戶允許律師對外提供保密信息時;第二,當客戶欠缺民事行為能力時;第三,當律師得知客戶/委托人將從事犯罪行為(謀殺或者其他非法行為)時,不過律師在向法官提示這一信息時不能過分披露細節;第四,當律師獲悉的某一客戶信息表明客戶正在從事違法行為時。不過紐約州律師協會建議律師在前述情形下向司法機關透露客戶信息前審慎考慮,尤其應當根據客戶與涉事企業的關係來判斷事態的嚴重程度。如果客戶隻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紐約州律師協會建議律師繼續遵守法律特權製度下的信息保密規則。如果律師是受美國監管部門的委托對企業進行合規調查,並發現商業賄賂、違反國家禁運政策等情況,那必須首先將違規情況通告企業高管。如果企業高管在數周後對此沒有做任何解釋,那律師必須將全部事實向監管部門反映。倘若律師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超出了本次調查的範圍(如時間、市場、行業、國家),則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該信息所反映的事實雖然違規但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則律師無權再向監管部門公開該信息;第二,若該信息反映的違法事實還未超過時效,則律師有權向監管部門公開該信息。

    上述情形表明,在特定情況下,律師是有可能不受法律特權製度約束的,甚至有時沒有選擇餘地,而隻能將客戶信息向司法機關披露。比如在監管部門的強製要求之下,這時,律師往往會征求客戶同意披露信息;若客戶拒絕,律師則會對監管部門的強製要求提出合法性質疑;而監管部門則可能訴諸法院,請求強製提供有關信息。要是律師及其客戶敗訴,就隻能將信息提供給監管部門了。雖然法庭上涉案信息會蓋有“職業秘密”的印章,但是律師完全有可能違背客戶的意願行事。最後,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律師應當向監管機關提供有關信息:第一,客戶利用、操縱律師從事犯罪活動時;第二,當律師與客戶進行訴訟且律師需要用相關信息證明自己為善意時;第三,律師知道客戶在向法官撒謊時。前經濟情報跨部門代表克勞德·雷維爾認為:“美國律師就是這樣漸漸失去對案件的主動權的,為了不讓自己的名譽受影響,律師從客戶合法利益的維護者變成了無孔不入的調查官。”

    在美國,當監管機構的施壓達到一定程度時,律師隻能選擇聽從,將客戶信息交給司法機關。而法國對於職業秘密的保護則更為得力。但無奈的是,在重大經濟業務的開展過程中,美國法幾乎無孔不入,美國的檢察官總有辦法利用律師法律特權製度的漏洞,哪怕律師會良心不安,卻可以賺得盆滿缽滿。大型美資律師事務所就是靠美國法在全球的主導地位,穩穩地保持著巨額的營業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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