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癱瘓的歐洲

類別:未分類 作者:[美]約翰·S.戈登 本章:14.癱瘓的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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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癱瘓的歐洲

    “令我觸動的是,自法國巴黎銀行案以來,由於經濟製裁不斷加劇,法國企業越來越希望國家出麵保護它們的利益。”2015年1月13日,時任法國外交與國際發展部長的洛朗·法比尤斯告訴貝爾西區的企業家。法國外交部對美國司法插手法國企業事務表示憤怒。幾個月前,法國巴黎銀行向美國司法機構簽發了一張價值數十億美元的支票。因此,這位部長動員部下抵製美國的司法圍獵。幾個月來,他的手下一直在調查此事,但始終未能找到解決方案。沒人能想到有效的方法。法國人被迫繳械,隻能逆來順受。應當發動全歐洲共同行動嗎?法比尤斯的團隊想知道歐盟其他成員國的想法。於是,法國駐歐洲各國大使館開始探尋其他國家的態度。結果是,歐洲各國紛紛覺得事不關己。

    在歐盟的28個成員國中,法國外交部隻獲得了16個國家的答複。情況不容樂觀,法國大使館的電報總結稱:“盡管某些公司確實遇到了困難,但各國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十分有限。”歐盟的多數成員國並沒有對抗美國域外立法的打算,除了英國和愛爾蘭針對這些法律對本國企業的影響表示了強烈關切。德國和荷蘭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因為兩國的銀行也遭受了嚴重損失,但這兩個國家並不將該問題視為優先事項。其他成員國對此相當漠然——誰也沒有嚴肅討論這個問題。親美國家(如羅馬尼亞、瑞典、匈牙利)拒絕抵抗,因為它們害怕得罪遠在大西洋彼岸的庇護者。那些沒有跨國企業的歐洲國家則認為本國可以高枕無憂。還有一些國家,如捷克,則表示自己會遵循美國法。

    大多數國家承認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已經完全過時,不能發揮保護歐盟經濟利益的作用。捷克、斯洛文尼亞和波蘭似乎更讚成對《歐盟阻斷法案》進行修訂。德國人則警告不應進行改革,因為這將向美國盟友傳達負麵的信息。歐洲對外行動署和歐盟委員會也持相同的觀點:修訂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將“構成一個過於強烈的政治信號”,對美國的回應必須更為溫和才行。歐盟委員會希望大西洋兩岸協調一致,請求美國人高抬貴手。畢竟,在製裁伊朗和俄羅斯時,歐盟和美國一向合作無間,那為什不能在監管歐洲企業的問題上達成共識呢?並且,還有另外一個可以處理這些問題的框架:負責金融監管相關議題的金融監管論壇。但美國政府對此置若罔聞。

    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與美國人正麵對抗。如果反應過於強硬,歐盟委員會擔心與美國的衝突會升級。美國可能會重新啟用《赫爾姆斯-伯頓法》和《達馬托法》,並將矛頭指向歐洲經濟體。即便是德國這樣的經濟強國也不想激怒美國。德國承認,美國人有權起訴所有使用美元進行交易的公司。德國人唯一關心的是,不能讓美國將德國企業列入實體名單(受到特別出口許可證的約束),以及特別指定國民(被凍結資產並禁止交易)名單。企業一旦出現在這兩個名單之中,就意味著會被自動驅逐出美國市場。因此,德國方麵主張將此事提交世界貿易組織,同時適用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而不是修改或更新該條例,此外將過去20年美國通過的許多法律補充進去。

    歐洲是分化的:它不準備行動,寧願敷衍拖延,希望暴風雨早日過去。歐盟指望通過對話來平息美國司法界的怒火,但從來不曾試圖從根本上解決美國立法的域外管轄權問題。

    發出照會的法國外交部官員對此表示遺憾,因為他們不相信美國心懷善意。他們對歐洲議會放棄修訂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的想法感到惋惜。在他們眼中,這無異於錯失良機,因為修訂後的《條例》本來有望成為對抗美國的有效籌碼。

    如果絕大多數歐洲國家根本沒有反腐敗立法,更不用說阻斷法令了,那歐洲該如何自衛呢?然而,關於阻斷法令,歐洲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其實是有相關約束的。應當明確一點:所謂的《歐盟阻斷法案》禁止公司不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而直接向外國政府提供經濟情報。愛爾蘭已經具備了這樣的立法,但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在西班牙,這一機製僅適用於西班牙國有企業;在捷克,有一部保護個人數據的法律可以用於阻斷信息的傳遞;在匈牙利,隻有情報部門才有權限這樣做。

    法國外交部照會給出的結論是,歐洲國家沒有意識到域外法對自身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的威脅,對此它們不打算還手,也並不在意。“各國給出的回複表明,它們對美國法域外管轄權的關注有限,即便它會帶來不利的影響。歐洲機構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出了很大程度的保留態度。”對此,解決辦法是尋求建立巴黎-柏林-馬德軸心。三個國家可以“邁出第一步”,喚醒歐洲。最後,法國外交部呼籲重啟歐盟和美國的跨大西洋合作,包括全方位合作及專門針對腐敗問題的合作,寄望於促進“各人自掃門前雪”的原則。

    是歐洲機構的錯嗎?

    歐盟沒有完全盡到它應盡的責任……大概隻有一半吧!雖然歐盟於1996年製定了《歐盟阻斷法案》,但並沒有完全解決這個問題。它的目的並非質疑美國域外立法的意圖,而隻是為了削弱其影響力。“歐盟委員會通過的立法方案,”歐盟委員會法律顧問於爾根·烏貝爾解釋道,“主要是為了削弱美國《赫爾姆斯-伯頓法》第3條和第4條造成的損害。”可以說,歐洲的反擊是軟弱無力的:僅僅是為了自保,而不是主動地捍衛自己的權利。

    歐盟委員會指出,事實上問題在於成員國自身。現實情況是,歐盟各國很少依據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來質疑美國的要求。大部分成員國在其通過時都抱著懷疑的態度。因此,我們可以注意到,歐盟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對本國法律做出相應修訂,以使《歐盟阻斷法案》更能發揮效力。“由於我們設法克服了美國《赫爾姆斯-伯頓法》和《達馬托法》的負麵影響,所以沒有繼續關注這個問題。”一位歐盟高級官員略帶尷尬地承認道。域外立法監督委員會(《歐盟阻斷法案》第8條)從未成立過,而歐洲企業的罰款卻屢創新高。“我們處於一種缺乏應對之策的境地,”一位歐盟內部接觸過此案的人士表示,“歐盟委員會已經把《歐盟阻斷法案》擱置了。”

    企業也是如此。它們從未援引歐洲立法在美國政府或法院麵前為自己辯護。它們總是寧願麵對歐盟的指責,也不願麵對美國的怒火!歐盟委員會承認,一些公司曾向歐盟提出請求以尋求保護,但歐盟委員會僅僅是禮貌地建議它們向自己的國家求助,因為這個問題不屬於歐盟管轄範圍。自2009年《斯本條約》簽署生效以來,負責處理製裁問題的機構一直是歐盟對外行動署,這是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領導下的外交機構。

    不過,歐盟委員會傾向於由歐盟成員國和歐盟外交機構處理這一問題,探討加強對企業的保護力度的新方案。歐盟委員會建議將美國國會近年來通過的新法律列入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的附錄,但是這一想法至今沒有實現。這難道不令人震驚嗎?隻要通知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然後留出兩個月時間供各方提出反對意見即可。歐盟委員會還曾設想強製要求各成員國將1996年《歐盟阻斷法案》的主要內容加入其國內立法當中。首先應當從有管轄權的國家對違反歐盟規則的主體實施製裁開始。歐盟委員會還建議,應當根據《歐盟阻斷法案》的規定組建歐盟域外立法監督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它可以作為成員國之間交流信息的機構,以便確定應對美國域外立法的最佳對策。歐盟委員會提出的第三種方案是實質性加強《歐盟阻斷法案》的效力。這是一個較為漫長的程序,需要由歐盟的三個機構(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共同決定,可能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這取決於各成員國的意願,並需要歐盟理事會一致通過。可以說,這一方案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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